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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3.6.3签字或盖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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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根据《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启动电子签名(签章)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19〕37号)的规定执行。如投标人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仍未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并由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亲笔签名确认后(无需先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及标注正副本),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完成对投标文件扉页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后,并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保存提交。(注:本项“亲笔签名”是指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投标文件扉页完成亲笔签名后,形成扫描件编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3)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文件扉页中完成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即可,除此之外其他投标文件格式中有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地方无需再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指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私人印章)。
(4)须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地方,在该页有签章和签名即可,未加盖在指定位置的也视为有效。
(5)根据电子签名(签章)功能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具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字样底纹以及封面具备“二维码”,扉页具备电子签章、电子签名和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亲笔签名。
(6)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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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根据《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启动电子签名(签章)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19〕37号)、《关于启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个人电子签名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3〕 54 号)的规定执行。如投标人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仍未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并由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电子签名或亲笔签名确认后(无需先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及标注正副本),按照《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启用投标文件特征码检测功能的通知》(惠公易函〔2020〕78号)要求完成对投标文件扉页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后,并在《招标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投标(网上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保存提交。(注:2024年1月1日前,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可选择采用电子签名或黑色笔迹亲笔签名。)
(3)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文件扉页中完成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即可,除此之外其他投标文件格式中有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地方无需再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指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私人印章)。
(4)须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地方,在该页有签章和签名即可,未加盖在指定位置的也视为有效。
(5)根据电子签名(签章)功能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具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字样底纹以及封面具备“二维码”,扉页具备电子签章、电子签名。
(6)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和电子签名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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