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村东坝中路与东坝南四街相交路口地块2.56亩临时用地出租
|2025-04-02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S110000D033010001961项目编码2025-CY/01-0011挂牌金额384000挂牌日期2025-04-02截止日期2025-04-09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5-CY/01-0011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村东坝中路与东坝南四街相交路口地块2.56亩临时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路与东坝南四街相交路口 |
土地用途: | 林地 |
地块-1: |
地块名称: |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东坝中路 | 南至: | 通讯塔 |
西至: | 土储空地 | 北至: | 土储空地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2.56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地上物情况: | 无 |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村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一年零六个月 | 出让用途: | 北京轨道交通3号线(东坝中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施工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3-26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4-01 | 挂牌总金额(元): | 384000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bjraee.com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法: | |
处置方法说明: | | 其他: |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384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租金价格100000元/年/亩,无递增,租金一次性付清,上付款。 2.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3. 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4.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鉴于该项目属北京轨道交通3号线(东坝中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01标施工临时占地使用,受让方需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建设合同书。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4、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2.56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北京轨道交通3号线(东坝中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施工临时占地,项目用途为:北京轨道交通3号线(东坝中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01标施工临时占地。 3、该标的用于北京轨道交通3号线(东坝中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01标施工占地使用。 4、占地四至:东至东坝中路;西至土储空地;南至通讯塔;北至土储空地。 5、该标的规划用途为绿地,所占土地为农用地—林地。 6、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补偿。 7、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该项目隶属于北京市2024年重点工程计划,合同起始日期为2024年7月1日,终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8、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需履行使用临时用地的申报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关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且在到期后,受让方须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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