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良债权项目补登公告 | ||
项目编号 | 202504000151 | 转让底价 | 5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4-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08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转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持有的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截至处置公告基准日2025年1月1日,债权本金80,000,000.00元,债权利息90,882,114.38元,诉讼费用530,639.00元。 | ||
转让底价 | 5000万元 | ||
债务人 | 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8000 万元 |
累计欠息 | 9088.211438 万元 | 本息合计 | 17088.211438 万元 |
担保情况 | 1、保证担保。重庆中钢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袁胜祥、袁胜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抵押担保。抵押人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展示区C-01-23号地块(住宅用地)9,729.9平方米和C-03-12号地块20,702.5平方米(其他商服用地)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 ||
评估报告文号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拟转让标的债权系不良债权,存在诸多风险和瑕疵,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转让方不对标的债权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或时效性等作出任何保证。 2、抵押物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展示区C-01-23号地块(住宅用地)9,729.9平方米,该抵押物之上存在在建工程,且该在建工程对应的工程款优先权已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具体金额请意向受让方自行确认; 3、抵押物中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展示区C-03-12号地块(其他商服用地)20,702.5平方米,已经司法变卖失败,具体变卖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确认; 4、拟转让标的债权项下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拟转让标的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与产权证无法一一对应、已出租、损毁、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在先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等在先权利,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等风险。债务人存在其他或有债务且已停止经营;保证人可能存在其他或有债务且已停止经营;质押的股权可能无法变现;债务人或担保人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标的债权的其他风险、瑕疵或缺陷。部分保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已发生变化,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具体情况不明。 6、拟转让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被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相关公证文书或调整执行申请等情形,以及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指受让方名下、前期查封物未续封或再次查封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情形。 7、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及政策限制,导致其能够行使的债权资产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对该标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基准日后的利息或罚息等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8、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9、债务企业可能存在职工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10、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影响受让方预期利益的实现。转让方对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及/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含从权利及/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如除斥期间、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c)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存在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情形; (d)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标的债权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 (f)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相关的担保合同实际不成立、未生效、无效、可能被撤销,担保物权因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等原因未有效设立的情形; (g)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担保,可能存在在最高额担保未确定或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造成担保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情形; (h)标的债权中主债权、从权利或相关权益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的情形,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i)涉诉资产可能存在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 (j)资产文件的复印件中部分文件可能存在缺乏相对应的原件,或者资产文件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形; (k)前手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l)债务人企业存在已停业或难以维系生产经营的情况; (m)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相关执行费用未付、被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相关公证文书或调整执行申请等情形,以及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相关权利可能无法变更指受让方名下、前期查封物未续封或再次查封等致使受让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或无法实现变现的情形; 11、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标的债权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包括《资产转让协议》(格式)中披露风险揭示。 12、自转让基准日2025年1月1日至债权交割日期间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法院公告费、司法评估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买受人(竞得者)承担,由买受人(竞得者)在转让价款外另行支付至转让方。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曾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63700282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因原公告期内仅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现根据原公告“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6条规定补登3个工作日公告。 1、本次转让的债权基准日为2025年1月1日,已进入执行阶段,债权详细情况意向受让方可按程序向转让方咨询。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 3、此次交易设置交易保证金,由意向受让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或转让方的指定收款账户(转让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帐号:3363 6703 2512)。项目交易保证金5,00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缴纳期限为挂牌公告截止日24时,以到账时间为准。最终受让方交易保证金抵扣转让价款。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报名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被确定为买受人(竞得者)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3)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买受人(竞得者)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转为转让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抵押物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项目于2025年3月26日首次发布公告,仅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现按规定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无新的竞买人,方可确认成交;如有新的竞买人则重新进入报价程序。意向受让方经过报价确定为竞得者(即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转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项目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按规定返还。 7、标的债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竞得者(即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竞得者可通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1)一次性支付 若竞得者选择通过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则竞得者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转化部分)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分期支付 若竞得者选择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首付款不低于转让价款的30%。自《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竞得者应累计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30%(含保证金转化部分),剩余转让价款应在《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自然年内向转让方全额支付完毕; ②最低还款要求。自《资产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自然月内,竞得者应再次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的转让价款,即前述6个自然月内竞得者应累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达转让价款的30%+1000万元; ③资金占用费。在竞得者未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期间,竞得者应向转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剩余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以实际占用天数为准,季度付息,最后一期资金占用费利随本清; ④全部转让价款及对应资金占用费支付完毕前,标的债权的所有权和处置决策权归转让方所有。全部转让价款及对应资金占用费支付完毕后,方办理标的债权的交割。 8、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方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下列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本次竞价标的:1.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 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 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 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 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63625592 13696483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