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101号院1705.21平方米房屋出租
|2025-04-28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S110000D033010007051项目编码2025-CY/04-0331挂牌金额5694975.1挂牌日期2025-04-28截止日期2025-05-07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5-CY/04-0331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101号院1705.21平方米房屋出租 |
细分类别: | 办公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101院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705.21 |
房屋使用现状: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附属设施: | 无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三年 |
拟出让用途: | 文化产业及办公场所 |
评估情况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4-22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4-27 | 挂牌总金额(元): | 5694975.1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bjraee.com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5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5694975.1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3元/平方米/天,每2年递增5%,半年付,上付款,先付押金。 2.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3.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出让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为受让方房屋起租日期,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4.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能从事禁限行业。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依法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受让方的受让资格需由出让方出具书面确认。 4.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1705.21平方米,为砖混结构。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文创,项目用途为文化产业及办公场所。 3.占地四至:东至马路,南至绿地,西至集体房屋,北至马路。 4.该标的规划用途为生态混合区,在崔各庄乡减量地块范围,属于城中村。 5.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受让方纳税地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 7.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 8.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9.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该标的原合同已到期,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9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或使用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11.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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