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小陶村村东82亩农用地出租中止恢复公告
|2025-06-24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S110000D033010007719项目编码2025-FS/01-0026挂牌金额221400挂牌日期2025-06-24截止日期2025-06-30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5-FS/01-0026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小陶村村东82亩农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小陶村村东 |
土地用途: | 耕地 |
地块-1: |
地块名称: |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辛庄地界 | 南至: | 张万明承包地 |
西至: | 田间路 | 北至: | 马路 |
地块-2: |
地块名称: | | 地块编号: | |
东至: | 田间路 | 南至: | 纪来贤承包地 |
西至: | 村气站 | 北至: | 马路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82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 地上物情况: | 小麦 |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小陶村经济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3年 | 出让用途: | 种植粮食、蔬菜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5-28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5-06-11 | 挂牌总金额(元): | 221400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2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2214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租金标准为不低于每年900元/亩。 2. 租金年付,上付款,具体支付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3.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受让方须为注册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2. 经营范围须包含蔬菜种植或谷物种植。 3. 受让方须在房山区内有承租过200亩及以上农业土地管理及种植经验,以租赁合同为准。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82亩。 2. 该标的出让用途为:种植粮食、蔬菜。 3. 该项目租赁期限3年(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 该项目共包含两个地块: 地块一:村东小楼地,面积52亩,土地四至为:东至辛庄地界;南至张万明承包地;西至田间路;北至马路。 地块二:村东大院地,面积30亩,土地四至为:东至田间路;南至纪来贤承包地;西至村气站;北至马路。 5. 该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水浇地,土地规划为生态混合用地(限制建设区),地块涉及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或现状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的,在后续土地使用及管护过程中,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严禁占用耕地进行硬化、建设、种植苗木、草皮、挖湖造景、挖塘养鱼、撂荒等,避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发生。 6. 相关材料中已明确本项目起租日期为2025年1月1日,该项目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选择受让方。如果通过公开交易后,原使用方确定为受让方,由原使用方交纳自2025年1月1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的租金;如原使用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由我村集体向原使用方收取2025年1月1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租金,并由村集体于15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地上物,保证土地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村集体全部承担。 7. 本村提供该项目原有土地水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及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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