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32025ZJ1000141 |
| 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30%股权 |
|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30 |
| 1,057,725.17元 人民币 |
| 20 |
| 2025-08-08 |
| 其他 |
1、出蓝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蓝评报[2025]08009号《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该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该股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次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杭州珠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杭珠专审[2025]第1029号《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出蓝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蓝评报[2025]08009号《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杭州珠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杭珠专审[2025]第1029号《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及出蓝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蓝评报[2025]08009号《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2、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3、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及其他制度中载明的转让方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4)员工安置: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5)期间损益清算原则: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月31日)至股权交易交割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6)本次股权交易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权登记后,受让方方能要求转让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