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32025ZJ1000142 |
| 杭州杭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 |
|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40 |
| 4,762,819元 人民币 |
| 20 |
| 2025-08-08 |
| 其他 |
1、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坤元评报[2025] 88号《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杭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1、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2、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浙江致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至会审字[2025]第0005号《杭州杭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坤元评报[2025] 88号《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杭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浙江致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至会审字[2025]第0005号《杭州杭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坤元评报[2025] 88号《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杭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4)员工安置:根据转让方预期股转完成时间,标的企业与合同已到期员工统一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劳动关系系持续期间,标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义务。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由股改后的标的企业对上述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承继,员工工龄持续计算。(5)根据转让方2025年5月29日标的企业签订的《台州路桥华董铂丽府项目品牌使用合同书之补充协议2》,明确标的企业不再使用“杭房”品牌,同时不再享有《台州路桥华董铂丽府项目品牌使用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中的任何权利亦不承担《品牌使用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中的任何义务。(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使用“杭房”字号,受让方承诺同意标的企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标的企业更名手续。4、自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指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