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信息披露一、本项目转让底价为20544.0901万元。其中标的企业20%股权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转让方对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30033.07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20544.09万元。若本项目最终溢价成交,则溢价部分为股权溢价。,二、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标的企业全资子公司)债权。截至评估基准日,该债权的账面价值为30,033.07万元,经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价值为20,544.09万元,评估减值9,488.98万元,减值率为31.60%,主要原因为欠款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力及偿还能力不足,导致评估减值。,三、据评估报告记载:(一)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全资子公司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6MWp光伏电站占地存在违规情况,目前已被汝州市陵头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7日出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预计于2025年对违规占地的设备进行搬迁与重新安装,由此产生的复耕费、场地平整费搬迁费以及行政处罚预估共计300万元。本次评估中考虑了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二)截至评估基准日,根据平煤神马(汝州)惠润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平煤神马(汝州)惠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给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36,000.00万元。本次评估中未考虑担保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三)截至评估基准日,河南汝兴新能源有限公司(标的企业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的汝州蟒川100MWp光伏电站因国家光伏电站补贴政策调整,河南汝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股东会决议对其电站项目终止,并启动土地退租工作,2020年对电站进行了拆除,本次评估无法对汝州蟒川100MWp光伏电站的现场情况进行勘察,同时本次专项审计已将与汝州蟒川100MWp光伏电站相关的在建工程3,102.30万元、预付款项111.2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土地租金余额702.71万元全部进行了调减,账面价值均为0元。(四)本次评估中对于河南福润新能源光伏电站项目的经营截止日期为2036年6月,未考虑福润新能源因提前终止送出线路“T”接合作协议及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而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五)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3)渝01民 初112号】。判决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本债权下设备销售货款本金219,690,000元及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100,299,623.7元。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10%的标准,支付货款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扣了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200万元。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陵头项目的电费收入(含国补收入) 后3个工作日内将电费收入或其他收入(经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书面确认需要用于陵头项目电站日常运营的合理费用除外)全部支付至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截至评估基准日,该《执行和解协议》仍处于生效阶段,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其他事宜,请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查资料。,四、本项目相关债权现已质押给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之日起 1 个月内协调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完成解押手续。(详见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五、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转让债权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31日,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向河南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具设备销售发票21,969万元及利息发票1,000万元。,六、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及债权资产评估报告;(2)2024年度审计报告;(3)专项审计报告;(4)财务报表;(5)应收账款质押合同;(6)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