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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国道G105增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项目(碧江大桥-南涌大桥段、三洪奇大桥-顺德立交段)施工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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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国道G105增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项目(碧江大桥-南涌大桥段、三洪奇大桥-顺德立交段)施工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标段(包)编号:A03-440606-2025-0010-01-01

标段(包)名称:顺德区国道G105增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项目(碧江大桥-南涌大桥段、三洪奇大桥-顺德立交段)施工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10月30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5年11月1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一、答疑内容

疑问(一):1、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2025年10月9日更新投标保证金支持信用承诺函方式缴纳功能,请问本项目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吗?如果不采用信用承诺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那接受纸质投标保函吗?如果接受纸质保函,请问提交纸质保函的时间和格式有何规定?

2、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技术文件分四个部分提供,但评分因素只分成三个部分,请问评分因素三个部分都上传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的正文内容吗?

答:1、①目前采用信用承诺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只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本项目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不接受信用承诺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②本项目接受纸质保函(保单)缴纳投标保证金;③纸质保函(保单)递交截止时间和规定:投标人应在开标当天且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纸质投标保函(或保单)原件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递交地址为本招标项目开标地点),纸质保函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封套上须注明“纸质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字样,载明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地址,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纸质保函(保单)相关格式、保管、核验、公示、退回、索赔要求应遵照《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 12 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投标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2、评分因素的三个部分内容可分别上传到对应节点,也可以统一上传到其中一个节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投标人须保证评审内容清晰无缺失,否则,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疑问(二):招文中质量保证金限额为3%的结算价,但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格式“ %合同价格”,是否需要修正描述。

答:招标文件正文P312“(二)投标函附录”中“11.质量保证金限额”的约定内容:应为“ %结算价”,投标人一旦参与投标,即视为接受合同条款约定。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二)投标函附录”内“11.质量保证金限额”的约定内容中填报“ %结算价”或“ %合同价格”,均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填报的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澄清内容

对招标文件以下内容作澄清明确:

1、招标文件正文46页“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类似项目业绩、财务状况、项目拟委任人员(不含人员社保证明)、 / 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中所述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是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招标文件正文P312“(二)投标函附录”中“1.缺陷责任期”、“6.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7.开工预付款金额”的约定内容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表述不一致,现作如下澄清:

(1)“1.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内容:应为“自一阶段验收通过日期起计算 年,若执行两阶段验收的,则按交工验收通过日期起计算 年。(一阶段验收是指交工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两阶段验收是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分开进行)”。投标人一旦参与投标,即视为接受合同条款约定。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二)投标函附录”内“1.缺陷责任期”的约定内容中填报“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或“自一阶段验收通过日期起计算 年,若执行两阶段验收的,则按交工验收通过日期起计算 年。(一阶段验收是指交工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两阶段验收是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均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填报的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6.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内容:应为“合同期内不调价”。投标人一旦参与投标,即视为接受合同条款约定。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二)投标函附录”内“6.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约定内容中无论是填报“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还是“合同期内不调价”,均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7、开工预付款金额”的约定内容应:应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费预付款和工程开工预付款,安全生产费预付款为安全生产费总额的 50%。”。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二)投标函附录”内“7.开工预付款金额”的约定内容中填报“ %签约合同价”或“签约合同价(扣除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费预付款和工程开工预付款,安全生产费预付款为安全生产费总额的 50%。”,均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但填报的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正文44页3.5.1条修改为:“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如企业所在地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而无法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则需附上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或“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查询的基本账户信息截图 ”,下同)的扫描件, 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本规定仅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以及投标人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