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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0%)

|2025-11-20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转让方名称转让行为批准单位转让比例挂牌价格挂牌期间挂牌日期交易方式重要信息披露受让方资格条件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202511002499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0
26,820.41万元 人民币
20
2025-11-20
网络竞价
一、据评估报告载: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①截至评估基准日,张家港村镇银行已核销的表外金融不良资产共121笔,本金余额为50,058.39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金融不良资产已全部对外处置,处置收入为3,004.91万元,处置净收益为2,555.39万元。评估专业人员核查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收款回单,并将该处置净收益在“其他资产”评估值中列示。本次评估结论已考虑了上述表外金融不良资产期后处置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②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1月份的3.1%下降至7月份的3.0%,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1月份的3.6%降至7月份的3.5%。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其他事项,请投资人详见评估报告及备查资料。,二、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2024年审计报告;(3)专项审计报告;(4)2025年10月财务报表;(5)员工安置方案。(6)法律意见书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③已自行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村镇银行股东资格等要求,决定是否申请受让,并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④意向受让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交所向其出具的《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也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⑤如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或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承担的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5400】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因受让方原因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8.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内,配合转让方办理完成字号变更登记。9.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