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本项目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除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须由转让方承担的外,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首期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交易价款利息归属于转让方,利息计算日期自首期交易价款到达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至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前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