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大望京商务中心1号楼5层02号房间450平方米房屋出租
|2026-01-20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S110000D033010009174项目编码2025-CY/04-1035挂牌金额3,506,737.50元挂牌日期2026-01-20截止日期2026-01-26 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大望京商务中心1号楼5层02号房间450平方米房屋出租 |
| 项目编码 | 2025-CY/04-1035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京(2023)朝不动产权第0105112号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450.0 |
|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绿隔产业(办公)/绿隔产业(商业)/绿隔产业用房 |
| 细分类别 | 商办综合用房 | 附属设施 | 无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大望京商务中心 |
权属信息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信息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3年 | 拟出让用途 | 商用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01-20 | 截止日期 | 2026-01-26 |
| 挂牌总金额(元) | 3,506,737.5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元) | 5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账号:0114020103000019183行号:402100001192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交易条件
| 公告价格(元) | 3,506,737.5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7元/平方米/天(不含物业费),每2年递增5%。租金收取方式:季付,上付款。2.租赁期限内无免租期、装修期。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4.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整体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5.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具体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在北京市的企业。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450平方米。2.该标的规划用途为:绿隔产业用地。3.项目用途为:商用。4.占地四至:东至望京东路,西至宏泰东街,南至640地块划拨用地,北至远安南二路。5.此房屋为现状交付。6.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7.如受让成功,受让方需将注册地址迁入标的所在地址,并在注册地依法纳税。8.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9.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2)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3)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4)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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