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 (2026年第30012号 )大连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涉及场地20年使用权转让项目 | ||
| DL2026ZC000150 | 监测编号GR2026DL1000012 | |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 |
| 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大连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涉及场地20年使用权,转让期限为20年,转让内容为大连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实施范围的场地共49处,占地面积37657.25平方米。项目具体信息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不涉及 | ||
| 公告期内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查勘。 | ||
| 是 | ||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长延长周期数:40 个, 延牌周期:5 个工作日。 | ||
资产信息
披露事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须确认证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2、意向受让方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出具的不得具有失信惩戒信息的信用报告(须以本项目公告期内的生成日期为准,须加盖企业公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1、标的名称:大连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涉及场地20年使用权。 2、基本情况: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占用场地共49处,占地总面积为37657.25平方米,具体信息详见《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涉及场地明细表》。 3、转让期限:20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8年。 4、转让方式: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大连金普新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受让方,签订《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自《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受让方按照协议约定负责新建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工作,并享有获取相关收入的权利。转让期限届满后,受让方将本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无偿、不设任何权利负担的移交给实施机构或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指定机构。 5、转让要求:包括权益约定及建设及运营事项,详见《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 6、勘察现场: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勘察现场。 7、具体要求按照《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8、其他信息详见《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实施方案》、《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建设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辽金程资评报字[2026]001号)等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标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当自行办理标的建设和运营所需相关部门的全部审批或备案手续。 (2)受让方需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须自行承担标的的维护、维修、检测、管理、改造等所有费用,以及对标的建设和运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网络等所有费用。 (3)受让方应当对标的建设和运营期间产生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责任。 (4)受让方未经资产所属单位及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和运营用途或利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 (5)受让方未经资产所属单位及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将标的进行整体或分项转包、转让。 (6)受让方应具备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转让方要求签署《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承诺严格执行《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实施方案》、《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建设方案》,自愿接受《金普新区光电充一体化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的全部内容。 (7)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大连产权交易所可与转让方进行项目交易价款的结算工作。 (8)同意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资产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的对标的建设和运营的限制性要求,并按照登记类型使用。承诺对于有特殊用途的建设和运营资产,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 徐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0411-65851243,13940813988 | |
交易条件
| 网络竞价 | ||||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否 | ||||
| 不涉及 | ||||
| 1,000,000.00元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由大连产权交易所从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如不足则另行支付),剩余部分原路径无息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一次性支付 | ||||
|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不涉及 | ||||
转让方信息
|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 ||
| 12210213MB18807671 | 所在地区辽宁省/大连市 | |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9-3号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其他 | 经济类型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 法定代表人 | 栾玲 |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 | 金融分类||
| 其他类型 |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 5个工作日 | ||
| 否 | ||
| 王先生 | 报名电话0411-65850566 | |
| 网上报名地址 | www.daee.cn | |
|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