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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于2023年06月21日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网站 、广西柳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一、更正内容: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现更正为: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下述其中任一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1) 质量保证金保函 (银行 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工程担保保 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 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 http://gxjzsc.caihcloud.com ), 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 能。 ) ,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 3% ; (2) 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不得超过 3%)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 (3)其他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等形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 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 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3)其他扣留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 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3%,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保险,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 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按照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其余条款不变,特此通知。 ???????????????????????招标人:融安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25日 |